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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10-30 22:23:49

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财政局、物价局:

修订后的《合肥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已经审议通过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依法登记,登记号为HFGS-2015-023,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教育局 合肥市财政局 合肥市物价局

2015年3月25日

合肥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扩大本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覆盖面,加快构建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皖教基〔2014〕13号)、《合肥市幼儿园教育收费管理实施意见》(合价费〔2013〕70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政府通过补贴办园经费或减免园舍及其他固定资产租金等方式支持举办的、面向大众、收费较低、办园规范的民办幼儿园。

第三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办园条件、保教质量、管理水平、收费标准等因素,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分为A、B、C三类。

第四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类别由教育主管部门认定。

第五条 C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截至申报当年2月底,取得办学许可证时间满1年;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经物价部门审查确认的收费备案材料齐全、有效;

(二)招生行为规范,小班班额不超过34人,中班班额不超过39人,大班班额不超过44人;

(三)园舍、教育活动场所及设施、教具玩具等均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无安全隐患。

(四)有2个以上的兴趣活动室、1个多功能音体室。配备户外大型多功能组合玩具(4种以上功能),其中规模达到6个班的至少配备2组。每班有4种以上数量充足、可供幼儿独立操作的桌面玩具,具有拼搭、拆装、变型等3种以上功能;每班有15种以上自制教具玩具,材质多样;幼儿图书生均2册以上。其他各类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皖教基〔2014〕13号)。

(五)落实“两教一保”,专任教师均持有教师资格证,其中幼儿园教师资格证持有率不低于80%;

(六)卫生保健人员按照每150名幼儿至少设1名专职保健人员的标准配备;

(七)幼儿园与教师签订聘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按月足额发放教职工工资,教师最低工资(不含幼儿园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不低于本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

(八)按时完成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教师年度培训计划,有计划开展园本培训,全面实施科学保教,无小学化倾向;

(九)幼儿伙食费单独立账,专款专用,按月结算并公布,食堂工作人员工资不得列入核算。幼儿园食堂“生进熟出”,流程清楚,功能分开;

(十)上一年度年检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六条 B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获得“合肥市一类幼儿园”称号;

(二)招生行为规范,小班班额不超过30人,中班班额不超过35人,大班班额不超过40人;

(三)有2个以上的兴趣活动室(每间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1个多功能音体室。配备不少于2组的户外大型多功能组合玩具(4种以上功能),其中规模达到9个班的至少配备3组。其他各类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皖教基〔2014〕13号);

(四)落实“两教一保”,专任教师均持有教师资格证,其中幼儿园教师资格证持有率达90%以上;

(五)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第(六)项至第(十)项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 A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评估达到省级一类幼儿园办学标准和水平;

(二)招生行为规范,小班班额不超过30人,中班班额不超过35人,大班班额不超过40人;

(三)有3个以上的兴趣活动室(每间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1个多功能音体室。配备不少于2组的户外大型多功能组合玩具(4种以上功能),其中规模达到9个班的至少配备3组。其他各类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皖教基〔2014〕13号);

(四)落实“两教一保”,专任教师均持有幼儿园教师资格证;

(五)伙食费单独立账,专款专用,按月结算并公布,食堂工作人员工资不得列入核算。食堂的卫生信誉级别为A级;

(六)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第(六)项至第(八)项、第(十)项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 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应当向所在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向市教育局推荐进行认定、授牌。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认定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

第九条 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截止时间为每年3月31日。

第十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的标准实行政府最高指导价管理。政府最高指导价随办园成本等因素的变化适时调整,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具体收费标准作相应调整,由县(市)区物价部门核定并公布。

第十一条 县(市)区物价部门按照规定核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具体收费标准,报市物价局同时抄送市教育局备案。幼儿园应当设立收费公示栏,每学期张榜公布各项收费,自觉接受幼儿家长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二条 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行办园经费奖补制度。各级财政奖补资金重点用于改善办园条件和教师培训。

第十三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主动接受教育、财政、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和预决算制度,定期公开幼儿园师资、在园幼儿和经费收支情况。

第十四条 县(市)区教育、财政、物价部门应当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保障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健康有序发展。

第十五条 市教育局每年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进行一次审核。经审核确认丧失相应类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条件的,取消其相应称号,终止其经费奖补资格。

第十六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出现严重违背学前教育规律、挪用专项资金、乱收费、克扣教师工资及弄虚作假等情形的,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称号,取消或者收回当年奖补资金。

第十七条 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认定、收费核定、年度审核、经费奖补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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