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6-05-17 09:30:55
为深入贯彻《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根据《中共合肥市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央、省委部署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合发〔2014〕6号)精神,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发展原则,加快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学前教育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大力推进学前教育科学发展
(一)明确各级政府责任。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把学前教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基础教育整体范畴,并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把学前教育工作作为考核地方政府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承担学前教育主体责任,负责本行政区域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制定、布局调整、经费投入,统筹管理城乡各类学前教育机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发展农村和社区学前教育的责任,加强幼儿园周边环境治理,协助教育行政部门规范管理区域内各类幼儿园。(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二)建立多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健全政府统筹、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协调推进机制,形成推动学前教育发展的合力。各级教育、发改、财政、规划、国土、建设、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工商、物价、房产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要求,各司其职,相互协作,共同推进学前教育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城乡建委、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市房产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排位第一的责任单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三)建立多元办园体制。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积极鼓励多元办园,扶持并规范民办幼儿园发展,形成学前教育公办、民办协调发展的良好局面,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学前教育需求。将教师培训、安全保卫、公益性岗位等纳入政府购买社会服务范围。(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四)保障学前教育投入。市级财政要加大对学前教育的投入力度,继续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对全市新建、改扩建的公建幼儿园给予奖补,对社会力量举办的普惠性幼儿园实行生均补贴,并继续对困难家庭儿童学前教育实施资助。各县(市)区、开发区每年度财政性教育经费要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安排学前教育经费,确保学前教育经费及时足额拨付、专款专用。学前教育投入和经费使用情况要纳入教育督导范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二、加强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
(五)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将居民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纳入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切实执行《合肥市城市幼儿园基本建设规定》(合政〔2011〕200号),在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的同时,规划建设好与小区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配套幼儿园。(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教育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六)规范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规划部门要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详细的规划配套条件和幼儿园建设标准,并将幼儿园建设规模、配套条件、建设标准、幼儿园用地红线范围等有关事项纳入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规划设计条件的具体要求,将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的供应方式、建设规模和标准以及产权归属教育行政部门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在供地方案中予以明确,并在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中予以约定。在小区配套幼儿园设计过程中,需由所在县(市)区、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参与方案设计,并在幼儿园施工图纸设计文件送审前,书面征求县(市)区、开发区教育部门意见。(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城乡建委、市教育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七)严格审核把关。对于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建幼儿园设施,或未与小区当期住宅项目同步建成的,规划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未按照县(市)区、开发区教育部门审核后的设计图纸实施的,规划、教育等部门不予验收。达不到配建指标的住宅小区,以及因故无法配建幼儿园的,须经规划和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开发企业需缴纳教育设施配套费。(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八)及时移交小区配套幼儿园。幼儿园建成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要及时将配套幼儿园以及相关建设资料按属地原则移交所在县(市)区、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接收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原则上要举办成公办幼儿园;也可结合实际,以园舍“零租金”面向社会公开招标举办“公建民营”普惠园。市直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建立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移交和管理长效机制,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规划局、市城乡建委、市国土局、市财政局、市房产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九)加强在建、已建小区配套幼儿园管理。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在建和已建成的小区配套幼儿园以及政府建设保障性住房或安置房小区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举办成公办幼儿园,或以园舍“零租金”面向社会公开招标举办“公建民营”普惠园。已经对外出租的公建园,其房租用于减免幼儿保育教育费,合同期满后,举办成公办幼儿园或以园舍“零租金”面向社会公开招标举办“公建民营”普惠园。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在建和已建成的小区配套幼儿园,鼓励降低租金或以“零租金”举办普惠园,也可委托教育行政部门举办成公办幼儿园。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将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改变用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三、积极构建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十)加快发展公办幼儿园。调整幼儿园结构,提高全市公办幼儿园比例。以县(市)区、开发区为单位制定幼儿园总体布局规划,合理确定公办园的布局,逐年安排新建、改扩建一批公办园。(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十一)大力扶持发展普惠性幼儿园。各县(市)区、开发区要根据区域学前教育发展规划、普惠性资源布局和幼儿入园需求,积极扶持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幼儿园发展,不断提高普惠性幼儿园的比重。采取政府减免租金、以奖代补、委派公办教师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根据物价水平、办园成本等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普惠园价格调整机制。保障民办幼儿园在评估指导、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资格认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十二)积极推进优质幼儿园集团化发展。鼓励、支持省、市一类幼儿园通过承办新园、托管薄弱园、举办分园、合作办园等形式拓展优质学前教育资源;通过“名园加新园”、“名园加弱园”等办园模式,带动城乡学前教育共同发展;通过城乡幼儿园结对帮扶制度,引导城乡之间、不同园所之间建立发展共同体;通过开展对口支援活动,推进学前教育均衡、优质发展。(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四、提高学前教育质量和水平
(十三)加强学前教育机构的准入管理。各县(市)区、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幼儿园准入审批制度,规范审批程序。有关部门在审批面向儿童早期教育培训、教育咨询等机构时,须严格界定其经营范围。对未经审批、注册擅自举办、招生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组织教育、工商、民政、卫生、安监、公安等部门依法处理,确保各类学前教育机构规范运行。(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十四)严格学前教育机构的日常监管。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要根据有关管理规定,严格对学前教育机构的日常监管,定期对区域内的学前教育机构进行检查,进一步规范学前教育机构招生、收费、科学保教等办学行为,严格幼儿园年检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对于整改未到位的,要依法给予处罚。(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十五)高度重视幼儿园安全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加强幼儿园安全防范和治安保卫工作的规定,幼儿园要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配齐安保人员和安保设施,落实安全措施,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确保师生人身安全。要定期开展交通安全、食品卫生、疾病预防、消防、防踩踏等安全教育活动,制定应对各类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加强幼儿园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为幼儿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十六)加强幼儿看护点管理。各县(市)区、开发区要按照“属地为主、条块结合、分级管理、责任明确”的原则,将幼儿看护点纳入学前教育管理体系。建立“政府负责、教育牵头、部门配合”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对幼儿看护点实施分类管理。(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五、加强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十七)严格幼儿园工作人员准入制度。幼儿园园长、专任教师、保育员、保健人员等均应取得相应的岗位任职资格,实行持证上岗。现有尚不具备相应任职资格的在岗人员,要限期通过在职培训、自学考试等方式取得任职资格。督促各类幼儿园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备教职员工。(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十八)健全幼教人员培养培训制度。加强农村中小学富余教师转岗培训,充实幼教队伍。加强幼儿园各类工作人员岗位培训,实行每三年一周期的园长、教师全员培训,努力提升幼儿教师专业素质。优化学前教育教师结构,提高学前教育专业教师比例,加强名园长、名教师和特级教师培养。每个县(市)区、开发区要建立一所“名师工作室”和“名园长工作室”,师资队伍较薄弱的可外聘专家建立工作室,在教师的专业成长、教研科研、科学管理等方面发挥引领带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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